定居(永住)

定居(永住)許可

不符合下列條件者、不准許永久居住。

1.品行善良
遵守法律,作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做會受到社會批判的行為

2.具有足以能独立生活的資産或技能
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成為公共社會的負擔,所擁有的資產或技能等可以保證將來生活穩定。

3.該人的永久居住符合日本国的利益
・原則上要求在日本連續居留10年以上。但是在這期間,需要持工作居留資格或居住居留資格連續居留5年以上。
・沒有接受過罰款處罰或徒刑處罰。履行納稅義務等公共義務。
・現有居留資格的居留期間在3年以上。
・在公共衛生方麵沒有危害。